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0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评定细则。

一、 评定原则及范围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包括劳动人事学院所有在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评定对象原则上为基本学制内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含港澳台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中非在职人员)。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办法另行制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实施。

二、 评定标准及要求

第三条 严格遵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所占比例进行评定,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获得资格和具体等级在入学前初步确定,根据研究生入学成绩评定。

硕士生:各专业根据实际招生人数与第三条中所列比例计算出各等级奖励名额,原则上优先考虑推免生,适当兼顾优秀的统考生。

博士生:原则上按照录取成绩排名先后顺序评定奖学金等级,包括硕博连读生、统考生。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六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初开始评定,一般于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学院内全部评定工作。评定时需综合考虑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等因素。

第七条 在校生的各等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布比例,参照各年级研究生入学时由学校下达的相应分布比例。各专业的各等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逐年累计分布比例,参照第三条相应分布比例。

第八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具体评定标准: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评选学业成绩(学分绩)占 80%、科研成果(论文发表)占20%的比例评定。总成绩计算公式:学业成绩×80%+科研成果×系数×20%。

(二)科研成果评分标准:

论文级别

评分标准

作者次序(系数)

A+

4

· 第一作者(或硕士导师为一作、本人为二作) 系数为 1

· 第二作者 系数为 0.75


A

3

A-

2

B

1

C

0.5

注:科研成果评分以最高级别论文为准,评分不累加。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具体评定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第二学年奖学金分配原则为各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按照其学业成绩和科研成绩的总成绩由高到低发放;总成绩=学业成绩×60%+科研成绩×40%,其中,科研成果计分标准如下:

论文级别

评分标准

作者次序要求

A+

4

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博士导师为一作、本人为二作。

A

3

A-

2

B

1

C

0.5

注:科研成果评分累加,博士研究生第二和第三学年的科研得分以最高4为满分,博士研究生第四学年科研得分不设上限。

(二)博士研究生第三学年奖学金分配原则为各专业对通过了综合考试的研究生按照其学年学业成绩和科研学年成绩由高到低发放;

(三)博士研究生第四学年奖学金分配优先顺序依次为开题、科研成绩、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业成绩为平均学分绩(GPA),平均学分绩相同的情况下,以总学分绩高者优先;总学分绩相同的情况下,成绩单中A的个数多的优先。

第十三条 学年计算周期统一为9月1日(含)至第二年8月31日(含)。参与评定的论文原则上为在上一学年发表的论文,参评过的论文不再重复参评,学生本人署名单位须为中国人民大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规违纪、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该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由于出国学习、生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学院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长、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各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工作。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

(一)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初评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各学院应按照既定的评定标准与程序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将所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审定。

(二)研究生院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及时会同财务处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及时将学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送学生处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首先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实名提出。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核实研究,对实名提出异议的,应予以答复。如果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学生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证据充分,如果提供虚假信息、不实信息,可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四、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政策文件和学校学生奖励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适时修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2022年10月11日由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从2023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定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