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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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接受在职人员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办法》(2020-2021学年校政字5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含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向、领导力发展方向、社会保障方向、职业开发与管理方向、人力资源服务业方向)、劳动经济学专业、社会保障专业、劳动关系专业,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院接受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认定条件
(一)符合《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办法》(2020-2021学年校政字53号)中第六条所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前三项。
(二)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正式参加我院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系统培训(如在职课程培训班或同类别项目),学制为1年及以上,经考核评估,达到与我院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等的知识水平与科研能力;
2、在国内世界一流高校或海外同水平名校接受过申请硕士学位专业完整的课程体系培训,同时在申请硕士学位专业领域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论文,发表署名必须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通讯作者仅限国际期刊,如有多名通讯作者则必须为第一通讯作者),并经申请专业教师组成的面试小组面试通过;
3、在申请硕士学位专业领域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至少2篇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论文,发表署名必须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通讯作者仅限国际期刊,如有多名通讯作者则必须为第一通讯作者),并经申请专业教师组成的面试小组面试通过。
第四条 学院接受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员提供相应材料,包括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学院上述资格认定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院对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三)学院通过后上报学校研究生院进行审核,经学校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需通过申请学科专业的学校学位课程考试,相关考试科目以当年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为参考。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我校财务处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如逾期不缴纳,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第七条 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员有舞弊、弄虚作假或其他行为不端的,取消其申请资格,我院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八条 学院原则上接受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认定次数为一次。为鼓励终身学习,如果在职人员参加由劳动人事学院认可的、与所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培训班学习并通过考核后,可再次申请资格认定。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相关内容由劳动人事学院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学校政策调整,将依据调整后的政策进行重新修订。